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00號聲請人 劉志鵬 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 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呂正樂 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年度司拍字第三○○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新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9年6月11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破字第7、8、11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並於100年10月6日確定。又本案抵押物乃雅新公司借名登記與本案相對人 黃恒俊 ,然雅新公司已於101年3月16日以存證信函終止信託契約,是聲請人應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就債權人主張本件抵押物所擔保之債權係何筆債權?金額是否無誤?所稱受擔保之債權係以雅新公司為債務人抑或以相對人黃恒俊個人為債務人?等事項均涉及破產財團之權益為明瞭案件內容,有閱覽、抄錄、影印本件抵押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證物之必要,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破字第7、8、11號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信託契約書及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一○一年度司拍字第三○○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卷宗查核資料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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