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211號),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念被告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再兼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之犯罪後態度,堪認被告經本案科刑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以啟自新。又被告因欠缺法治觀念而觸犯本案,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仍深知戒惕,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爰併宣告其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至於被告究應向何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之需求,妥為指定,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NO│名稱及數量│├─┼─────────────────────────┤│一│賭資共新臺幣35900元│├─┼─────────────────────────┤│二│寄分卡54張(1000點31張、500點17張、100點6張)│├─┼─────────────────────────┤│三│會員名冊3本│├─┼─────────────────────────┤│四│玩客中獎紀錄簿2本│├─┼─────────────────────────┤│五│代幣2袋│├─┼─────────────────────────┤│六│點幣機1台│├─┼─────────────────────────┤│七│電腦主機2台│├─┼─────────────────────────┤│八│監視器電腦主機1台│├─┼─────────────────────────┤│九│開洗分鑰匙4支│├─┼─────────────────────────┤│十│遙控器2支│├─┼─────────────────────────┤│十│「水果盤12台、北斗神拳2台、瑪莉9台、宿命2台、吉宗││一│八代3台、優莉雅2台、黑王2台、超悟空7台(其中1台故│││障)、福爾摩沙2台、魔戒2台、東方明珠2台(其中1台故│││障)、13支撲克3台、3PK撲克2台、滿貫大亨麻將6台、鬥│││地主3台、愛麗絲6台、5PK撲克9台(其中1台故障)、馬│││場大亨5人座1台、戰國風雲8人座1台、幸運之星彈珠台6│││台」等電子遊戲機具共計82台(含IC板150塊)│├─┼─────────────────────────┤│十│5月6日C班電玩開洗分報表8張、5月7日C班電玩開洗分報││二│表7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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