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87號聲請人乙○○
甲○○相對人丙○○
丁○○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遵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945民事裁定,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2481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15萬元為擔保金,就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嗣聲請人取得勝訴判決確定,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在依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聲請事件,自可類推適用。
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抗字第93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則聲請人自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即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返還,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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