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審理後,坦認犯行,應無逃亡之虞,是本院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