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國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國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國易字第2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複代理人 蔡頤奕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嘉惠
林信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定豐
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被上訴人 陳信宇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林信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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