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35號聲請人驊薇堂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聲請人達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于軒 聲請人台妘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穗妘 共同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
林泓毅 律師 張伃萱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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