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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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246號上訴人 鄞芳薰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被上訴人 陳秀玲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被上訴人 黃沛呈 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超過」之記載應予刪除,
主文第二項更正為「確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三九四五號支付命令之債權就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止之利息債權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湯千慧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