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23號108年度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王誼綸
李帛芳 被告 林輝燿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44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輝燿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據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等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張淵森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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