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憲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0月31日108年度交簡字第48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5579號),提起上訴,業經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於109年4月22日一造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已於109年3月26日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為昭慎重,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5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李婉玉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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