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16號原告 謝文益 被告 李美倩 (REGINALIE)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 李美清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李美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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