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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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2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5日、1年1月確定,其於民國97年4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日以法矯字第0980034669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4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3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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