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2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15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關於「又於民國97年12月29日下午」之記載,應更正為「又於民國97年12月20日下午」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