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2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2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認罪,並與被害人達成民事上和解,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方法、手段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其犯後坦承犯行,已具悔意,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對於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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