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32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羅怡虹

債務人思源電料商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蕭王金蘭

債務人 蕭允良

蕭瑋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參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壹拾柒萬玖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壹佰陸拾壹萬壹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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