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DOENVIGEHLERSKIM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有法務部調查局106年
3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2570號、106年4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62350559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查大麻及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非法持有之,如係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該等第二級毒品即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且查無具體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為人,或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情形下,如案內仍有查扣違禁物,亦得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總隊前移送DOENVIGEHLERSKIM
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惟DOENVIGEHLERSKIM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其犯罪嫌疑不足,而於107年1月31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3474、18578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其中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依職權送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查分署檢察長於107年3月14日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641號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再議處分書、法務部調查局106年3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2570號、106年4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623505590號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從而,DOENVIGEHLERSKIM既已難認確有非法運輸、私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管制物品之犯罪嫌疑,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依前所述,縱使案內仍有查扣第二級毒品、違禁物,檢察官就此些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容係基於依該等物品之性質不適於在外流通或係禁止他人非法持有,絕非因何等特定人有何具體犯罪事實,故本件聲請意旨於DOENVIGEHLERSKIM經認罪嫌不足而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復以其為被告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似非妥適。
㈡而本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而俱屬不得非
法持有之違禁物,已見前述,則除鑑定時取樣用罄部分外,就其餘部分聲請人本件單獨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各該毒品之包裝袋,均與其內毒品相互沾染而難以析離,亦應與其內毒品視為整體而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巧克力1包(│││淨重13.87公克,驗餘淨重13.87公克,另│││有包裝袋1只)│├──┼──────────────────┤│2.│第二級毒品MDMA藥錠10顆(淨重合計4.98│││公克,驗餘淨重合計4.48公克,另有包裝│││袋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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