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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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30號

原告 龔泉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怡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萬15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視為原告起訴請求。是加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萬9845元【計算式:19萬1500元+(19萬1500元×5%×319/36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後,尚須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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