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建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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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94號

原告蘇進添

00

被告 唐漢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足額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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