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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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0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簡志霖

被告 張伯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2時22分在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言詞辯論終結後,查得被告送達時未實際住於戶籍地址而已出境,因程序尚有未合,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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