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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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58號

原告 林岏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淯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因被告前經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交付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判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而本件與系爭判決係同一被告、提供同一帳戶,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557號以為系爭判決效力所及而為不起訴處分,依系爭判決及前開不起訴書所示,被告幫助之詐騙集團係以通訊軟體等網際網路傳播,對包含本件原告在內之多名被害人散佈虛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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