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月英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澳盛(台灣)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李品穎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張國保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蔡沛蓁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慶豐銀)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99至100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名下財產有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9份及債務人對大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而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9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僅就前開國泰人壽保單解約,將解約金或由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進行分配,其餘財產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前揭保單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保單解約金金額為61,908元,嗣債務人於5月31日解繳等值現款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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