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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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024號原告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