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小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小上字第15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00000000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13日本院台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33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5年10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從翌日起算,迄同年11月8日已滿20日,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上訴人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三重市,應加計在途期間2日,是本件上訴期間應於同年11月10日期滿。上訴人遲至95年11月13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依首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蔡如琪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