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699號聲請人 胡敏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編號1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支票號碼(「0000000」或「AB0000000」?)。
二、若支票號碼為0000000,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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