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告 黃王秋萍 被告財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土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花蓮縣花蓮市○○段○○○○○○○○○○○○○○○○○○○號土地上,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60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應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黃愛真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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