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58號上訴人 鄭江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盧寶 、 江文枝 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壹佰零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