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被告莊耀然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2年度偵字第48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103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83號」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103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