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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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益指定辯護人鄭崇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15297號、第15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益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陳宏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罪嫌重大,且前以入出國境方式運送毒品,顯有逃亡之虞,本案另有共犯未到案,實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實有羈押原因,又被告所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
2年8月2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檢察官據以起訴之證據(詳如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本案罪嫌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迄今並未改變。從而,本院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既均仍存在,應自10
2年11月29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洪俊誠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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