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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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嘉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稽。又附表所示各罪雖有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是本件仍有刑法第51條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踰越牆垣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31日10時│102年5月13日│102年5月13日│││15分許回溯5日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偵字第393號│字第1897、1991號│字第1897、1991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投刑簡字│103年度易緝字第2│103年度易緝字第2││實││第214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4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2年度投刑簡字│103年度上易字第│103年度上易字第││││第214號│523號│523號││├────┼────────┼────────┼────────┤││確定日期│102年7月2日│103年4月30日│103年4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6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2日│102年5月15日│102年6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偵│││偵字第562號│偵字第562號│字第799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96│102年度訴字第496│103年度易字第15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7日│103年3月27日│103年7月1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51││││816號│816號│號││├────┼────────┼────────┼────────┤││確定日期│103年6月28日│103年6月10日│103年8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7│8│9│├───────┼────────┼────────┼────────┤│罪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2年6月13日│101年11月26日│101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20、1667號│字第1102號│字第1102號│││、偵緝字第42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36│104年度訴字第59│104年度訴字第59││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16日│104年12月2日│104年12月2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36│104年度訴字第59│104年度訴字第59││││號│號│號││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11日│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8至10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10│││├───────┼────────┼────────┼────────┤│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102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9││││實││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9││││決││號││││├────┼────────┼────────┼────────┤││確定日期│104年12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