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陳慧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62588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促字第62588號支付命令原本及其正本暨確定證明書,關於債務人「 陳慧真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慧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次按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規定甚明,足認支付命令亦屬裁定之一種,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亦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債務人應為「陳慧眞」,支付命令原本及其正本暨確定證明書均誤載為「陳慧真」,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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