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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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異議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 蘇佳鈴 間之執行更生程序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應可再提高更生方案清償成數,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13日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之裁定業於同年6月18日送達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人若不服裁定,須於同年6月28日以前向本院提出異議,惟異議人卻遲於期間屆止之翌日,即6月29日始向本院聲明異議,已逾上揭不變期間之規定,異議不合程式,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