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28號
原 告 廖志慧
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 律師
被 告 萬金工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玲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雲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24日下午2時20分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