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1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丁 ○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17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七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
及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表等各
1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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