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1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俊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蘇俊騫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彭 茗梅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105年12月23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按,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股
105年度偵字第22808號被告蘇俊騫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俊騫於民國105年1月11日17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3段由中清路往華美西街方向行駛,行經文心路3段路燈北屯區02502號前時,其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當時之氣候為雨,光線為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前方由 彭茗梅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閃避由 江金擁 (另為不起訴處分)違規停放慢車道,致妨礙車輛通行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因此偏左行駛,蘇俊騫之汽車右前車頭與彭茗梅之機車後車尾遂發生擦撞,彭茗梅人車倒地後因此受有雙膝及左踝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彭茗梅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蘇俊騫於偵查中之自│被告坦承行經前揭肇事地點時,│││白│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告訴人彭││││茗梅發生車禍,並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二│告訴人彭茗梅於偵查中之│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自小客車│││指訴│,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上述犯罪│││斷證明書│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四│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與告訴人發生上述行車事故│││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之過程與事實。│││表㈠、㈡││││3.交通事故處理現場照片││├─┼───────────┼──────────────┤│五│臺中市○○○○○道路交│1.被告駕駛自小客車,未注意車│││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前狀況,為肇事原因。││││2.告訴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檢察官林彥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宜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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