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泱叡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31號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1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泱叡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43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11月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99年11月2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9年11月25日送達至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因被告於前1日即99年11月24日移監至臺灣臺中監獄執行,本院前揭裁定因而於99年11月30日轉至臺灣臺中監獄同日上午9時4分許由被告親自收受,惟迄至本院判決前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有本院送達證書、訴狀查詢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在監(所)或出監(所)收容人資料表、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及臺灣臺中監獄戒護科以傳真覆稱「該收容人於99年11月24日至99年12月8日間並無向本監遞交上訴理由狀」之回覆內容等件存卷(見本院卷第24至25、27至29頁)可按,其提起本案上訴,有上訴未備理由之違反上訴程式之規定,揆諸前開規定,其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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