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居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2389號、99年度執聲字第3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居和因竊盜罪,所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竊盜罪,所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劉居和因竊盜等罪,經本院沙鹿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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