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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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一○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六日駁回聲請移轉管轄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抗告。本件抗告人就其被訴詐欺案件(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三一號),聲請移轉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既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不在前開條文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屬不得抗告,乃抗告人竟對之提起抗告,自非法律上所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法官王居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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