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李錫雄
李靖廉 被告 邱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二人起訴狀聲明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0年9月16日所製作之100年度司執字第32553號強制執行分配表,其中次序1所載關於被告執行費新臺幣(下同)32,000元,及次序3、4之被告抵押債權分別為200萬元、200萬元,暨次序9之利息580,603元均應予以刪除,將上開款項改分配予原告。是原告二人主張如獲勝訴判決變更分配表可得增加之金額為共計4,612,603元,惟原告二人起訴狀並未主張該4,612,603元應如何分配予原告二人,茲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各人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訴訟標的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