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95號原告 王伯群 兼訴訟代理人 許玉玲
一、原告因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毓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