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憲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訴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憲鴻於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市○○街000巷0○0號。如未能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前提出保證金,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郭憲鴻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覓保無著,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12年6月21日執行羈押等情。茲因羈押期限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認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雖均坦承犯行,然被告居無定所之事實仍在,故仍有命被告提出一定保證金以確保被告遵期到庭接受審判之必要,是命被告在繳納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屏東縣○○市○○街000巷0○0號。惟被告如未能如數提出保證金,則前述令予具保造成之拘束性即不存在,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被告既有前述羈押之原因,應自112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李怡昕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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