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穎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穎嘉(原名: 陳錦餘 )經本院民事庭於105年6月28日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自105年6月2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陳穎嘉(原名:陳錦餘)之清算財團財產除板橋站前郵局之存款新台幣21元及機車(車號000-000;2004年11月出廠)一部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5年8月26日壽會博字第1050810433號函、中華民國交通部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影本、債務人之陳報狀及本院所製作併公告之資產表等在卷可佐。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