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47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MDMA叁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4750號為不起訴處分,查扣之MDMA三顆,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三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