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5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台灣八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九十九年司執字第一三一五八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一三五八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原裁定理由欄二、中關於「98年度司執字第101910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度司執字第13587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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