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365號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應提出不動產仲介業者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
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