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477號原告愛力根藝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 吳文琳 律師訴訟代理人 馬志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香港商佳士得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第一項聲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應提出關於「有南瓜的靜物」畫作目前之市價,如無法提供市價時,則應以最後一次拍賣市場成交價格為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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