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查該金融債券發行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證券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29號│├─┬───────────────┬──────────────┬────┬───┬────┬───┤│編│發行公司│債券號碼│種類│張數│期次│備考││號│││││││││││││││├─┼───────────────┼──────────────┼────┼───┼────┼───┤│01│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TCB九三0一D000七一│金融債券│1張│9301││││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