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華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華綾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華綾因犯妨害名譽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罰金,以新臺幣壹│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3.04.24│103.06.29│103.07.01│├────────┼────────┼────────┼────────┤│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71號│偵字第471號│偵字第471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實││1697號│1697號│1697號││審├──────┼────────┼────────┼────────┤││判決日期│105.01.21│105.01.21│105.01.21│├─┼──────┼────────┼────────┼────────┤││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判││1697號│1697號│16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2.26│105.02.26│105.02.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49號│執字第1249號│執字第1249號│└────────┴────────┴────────┴────────┘┌────────┬────────┬────────┬────────┐│編號│4│5│6│├────────┼────────┼────────┼────────┤│罪名│個人資料保護法│恐嚇危害安全│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1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罰金,以新臺幣壹│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3.06.11│103年初某日│104.05.25│├────────┼────────┼────────┼────────┤│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71號│偵字第471號│偵字第6311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105年度嘉簡字第││實││1697號│1697號│128號││審├──────┼────────┼────────┼────────┤││判決日期│105.01.21│105.01.21│105.2.26│├─┼──────┼────────┼────────┼────────┤││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105年度嘉簡字第││判││1697號│1697號│1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2.26│105.02.26│105.03.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49號│執字第1249號│執字第1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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