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 林坤 木
林隴伭 即 林坤煌 林閎逸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淑芬 律師相對人 曾木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隴伭供擔保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捌拾柒元後,本院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五四二六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聲請人林隴伭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 林坤木 供擔保新臺幣柒萬零貳佰貳拾貳元後,本院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五四二六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聲請人林坤木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林閎逸供擔保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後,本院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五四二六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聲請人林閎逸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542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職權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4年度訴字第2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無訛後,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查本院10
4年度司執字第5426號拆屋還地執行事件係相對人持本院92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如附件所示之占有人將占有如附件所示土地面積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之土地返還,則聲請人所應供擔保之金額,應為相對人因上開執行程序停止後,無法使用該系爭土地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按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準用之,同法第105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分別占用如附表所示土地,如以土地申報總價年息10%計算每月相當於租金損害,及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該案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法院訂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訴訟程序之辦案期限各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期間約為4年4個月,預估聲請人林隴伭、林坤木及林閎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延宕執行程序致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約分別為58,387元、70,222元、11,982元【計算式:13,474×(4+4/12)=58,387、16,205×(4+4/12)=70,222元、2,765元×(4+4/12)=11,98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聲請人林隴伭、林坤木及林閎逸聲請停止本件執行事件之執行,其應供擔保之擔保金額分別以58,387元、70,222元、11,982元為適當。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附表:
┌──┬──────┬───────────┬─────────────┐│編號│占有人│占有土地(苗栗縣苑裡鎮│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單位新臺││││房南段)及面積│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土地地號│面積(平方││││││公尺)││├──┼──────┼─────┼─────┼─────────────┤│1│林隴伭即林坤│1034│162│768162×10%=12,442元│││││││││煌├─────┼─────┼─────────────┤│││1028│15│68815×10%=1,032元│├──┼──────┼─────┼─────┼─────────────┤│2│林坤木│1034│211│768211×10%=16,205元│├──┼──────┼─────┼─────┼─────────────┤│3│林閎逸│1034│36│76836×10%=2,765元│├──┴──────┴─────┴─────┴─────────────┤│附註:││⒈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計算為申報地價土地面積×10%年息。││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102年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768元;同段││1028地號土地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6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