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錦雄 、 陳坤福 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732,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7,339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