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五六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二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詹秀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馬菁霙┌─────┬──┬────┬───┬───┬────┬────┬─────┐│付款人│票據│票據號碼│發票人│帳號│票載金額│票載日期│票載受款人││(銀行名稱)│種類││││(新台幣)│││├─────┼──┼────┼───┼───┼────┼────┼─────┤│(合庫大溪│支票│0000000│ 林朱旺 │11654│貳拾萬元│88.6.31│空白││支庫)│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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