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皇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參與分配異議事件,業經另行起訴在案,而該強制執行事件所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將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為此聲請准供擔保,於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本院92年度執字第768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並未向異議之訴管轄法院即本院對相對人提起異議之訴,其遽行請求停止前開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